服务事项名称:办理征地结案
项目编号:FWF-5
责任机关:市国土资源局区朝阳分局
承办部门:耕保征地科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办理结果: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结案表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分局业务受理部门、耕保征地科
条件:
1 征地已经国务院或市政府批准并已公告;
2 征地补偿款已经到位。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办理国家建设用地征地结案申请表;
2、国务院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3、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复印件);
4、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结案证明(村委会、乡政府出具);
5、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结案表;
6、征地补偿款交款凭证(复印件)。
本岗位责任人:受理部门人员、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业务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耕保征地科。
耕保征地科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制作《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转业务受理部门;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业务受理部门。
耕保征地科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业务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业务受理部门应在受理当场或2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规范、有效;
2、报批资料填写齐全,数据准确;
3、报批材料主体一致;
4. 征地批复已经公告;
5、征地补偿款已经到位;人员安置已落实解决。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科室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审查条件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填写审批表,报科长审核;
对不符合条件的,终止审查,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报科长审核。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耕保征地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审核意见及内容进行复审。
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审定;
不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批表,退经办人员处理。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标准对审核意见及内容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报局长审批。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审批表,退经办人员处理。
时限:2个工作日
五、审批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标准对审定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批。
同意审定人员意见的,在审批表上填写审批意见,交还经办人员。
不同意审定人员意见的,应与审定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审批意见和理由,填写审批表,退经办人员处理。
时限:1个工作日
六、告知
标准:1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及业务受理部门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经办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件。
1.准予审批的,经办人员制作《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结案表》和办结通知单,送交业务受理部门。
2.不予审批的,由经办人制发《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受理部门。
审批工作结束后,初审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二)业务受理部门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业务受理部门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结案表》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等文书材料事项。
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和身份证明,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