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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集体土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程序
  2008-06-25

许可事项名称:涉及集体土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项目编号:XKF-4—1
许可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
承办部门:耕保征地科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许可证件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许可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业务受理部门
条件:
  1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驻京部队建设项目和跨区县行政区域建设项目以外的涉及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前和备案后;
  3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材料齐全;
  4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形式;
  5申请人或代理人身份符合有关规定。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一份);
  3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类型:
  ①属于审批类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开审批的,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项目建设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和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属于核准类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包括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
③属于备案类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备案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受理部门人员、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业务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材料接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转交耕保征地科。
  耕保征地科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受理项目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于不予受理项目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对于需要补充资料的项目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并在受理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转受理部门告知申请人领取。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3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及本市供地政策;
  4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有关规定;
  5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
本岗位责任人: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详细审查;
  组织相关人员对建设项目用地现状情况进行现场踏勘,对地上物情况进行核查,对用地地类进行审核;
  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审查情况,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代拟稿)》及预审报批表,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耕保征地科负责人。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耕保征地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审核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供应政策,是否符合相关用地标准,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等;
  按照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代拟稿)》的内容进行审核,在报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在4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局负责人。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代拟稿)》的内容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在报批表上提出审定意见,交还耕保征地科;

  不同意审核意见,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交还耕保征地科处理。
时限:3个工作日

五、审批
标准:同审定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代拟稿)》的内容进行最终审定。
同意审定意见,在《报批表》上提出审批意见,签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交还耕保征地科。
不同意审定意见,应与审定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批意见和理由,交还耕保征地科处理。

时限:3个工作日
六、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4及时将办理结果通过网络等形式进行公示。
本岗位责任人:耕保征地科经办人、业务受理部门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准予许可的,制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加盖分局章,送交业务受理部门;
  2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分局章,送交业务受理部门;
  3受理部门按照工作标准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材料,申请人凭《材料接收单》领取相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4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备案;
  5办理结果通过网络等形式进行公示。
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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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