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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集体土地)程序
  2008-06-25

许可事项名称:涉及集体土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批准
项目编号:XKF-5—1
许可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朝阳分局
承办部门:耕保征地科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许可证名称:临时使用土地批准书
收费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15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国土资源朝阳分局业务受理部门
条件:
  1本行政区域内涉及集体土地的临时用地;
  2临时用地实施主体符合有关规定的;
  3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报批前应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
  4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5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用地单位的临时用地申请文件;
  2原建设项目立项、用地批准文件;
  3规划部门同意临时用地意见(城市规划区外免);
  4土地部门确定临时用地四至范围及面积钉桩材料;
  5临时用地位置图;
  6临时使用土地约定及补偿合同。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受理部门人员、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业务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材料接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主办科室。
  主办科室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科室印章的书面凭证转业务受理中心;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目录单》转业务受理部门。
  受理部门应在受理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或《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内
二、审查
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规范、有效;
  2报批资料填写齐全,数据准确;
  3报批材料主体一致;
  4临时用地申请范围与规划批准范围一致,权属四至清晰,没有争议;
本岗位责任人: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组织相关人员对建设项目用地现状情况进行现场踏勘;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填写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条件的,终止审查,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报科领导审核、局领导复审。
  时限:6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耕保征地科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同意审查意见的,填写审核意见,然后报局长审定;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经办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批表提出审核意见和理由,与经办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标准对审核意见及内容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按渠道交还经办人员办理。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和理由,填写审批表,按渠道交还经办人员处理。
时限:3个工作日

五、审批

标准:同审定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标准对审核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批。
  同意审定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批意见,按渠道交还经办人员办理。
  不同意审定意见的,应与审定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和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按渠道交还经办人员处理。
时限:3个工作日
六、告知
标准:1 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本科室经办人员、受理部门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经办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作许可文件。
  1准予许可的,经办人员按照工作标准告知受理部门,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临时使用土地批准书》送受理中心。
  2不予许可的,经办人员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将有关材料一并转送受理部门。
  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受理部门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部门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临时使用土地批准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材料。
  申请人凭《材料收件单》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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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